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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

EMBA招生网    www.embaon.com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4日    来源:

企业年金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

摘要:
    文章阐述了企业年金的概念及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分析了企业年金发展现状与不足,同时对如何进一步发挥企业年金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
    企业年金人力资源养老保险

    2004年5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等制度,宏观上界定了企业年金为我国的一种补充养老制度,其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受到社会各界人士和专家学者的关注。

    企业年金实际上是对职工工资收入的一种延期支付,是市场体制下企业薪酬福利结构的一部分,同时也是企业稳定人才、吸引人才和激励人才的重要手段,对增加企业职工凝聚力,促进企业稳定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目前,学术界关于企业年金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企业年金对员工福利的保障作用和如何实施企业年金等方面,而忽略了企业年金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事实上,企业年金不仅是保障企业职工福利的一种措施,更是为企业带来效益的新型人力资源管理工具。那么如何利用企业年金的管理功能,便是实施年金企业的一个重要的课题。有鉴于此,本文拟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以促进我国企业年金与人力资源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EMBA报名网:www.embaon.com/ziliao/)

一、企业年金的概念及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我国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对企业年金作了明确的定义:
1、企业年金又称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和员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在国家的指导和鼓励下,根据本企业经济状况自愿为员工建立的一种以弥补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不足、提高员工退休生活保障水平为目的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

2、企业年金作为一种更好的福利计划,它在提高员工福利的同时,为企业解决福利中的难题提供了有效的管理工具,真正起到了增加企业凝聚力、吸引力的作用。

3、首先,企业年金计划有利于帮助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通过年金计划中“权益归属”的设定,利用福利沉淀实现有效激励,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其次,企业年金计划有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员工的潜能。

4、企业年金计划在提高员工福利的同时,利用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为企业和个人合理节税。

二、企业年金发展现状及不足
1.发展现状。自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一次明确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至2004年初,劳动保障部颁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已经走过了20年的历程。这期间企业年金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也遇到了亟待解决的问题,加快推进企业年金的改革已经成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议题。现在,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正处在成长和起步阶段,在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还不能完全担当起养老保障第二支柱的重要角色。

    但是在政府的积极推动下,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逐步建立起企业年金计划,并呈现出从国有大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拓展的良好发展趋势。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至今,年金基金规模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截至2010年上半年,企业年金总规模已达2600亿元,自2000年起的10年内,年均增速超过30%。不仅仅是基金规模的扩大,企业年金的覆盖企业和覆盖人数也在不断增长中,2006年至2009年末,企业年金覆盖人数由964万人增加至1179万人,增长了约10%,覆盖企业数由2.4万户增加至3.35万户,增长了40%。

2.企业年金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年金的社会认知度偏低,市场需求力度不大。企业年金在我国的发展已有20年之久,近几年,我国企业年金出现了快速发展势头,享受这项待遇的职工不断增加,但占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比例不到10%,覆盖面偏低。据劳动保障部的调查显示,企业经营者中知道企业年金的只有40%多,其中真正有所了解的占30%,有1/3的企业主认为企业没有这个责任。

    我国近年来企业员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以每年平均8%的速度增长,虽然参加企业年金的人数增长速度也很快(10%左右),但是由于两者参加人员数量差别太大,所以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社会养老保险仍是企业职工退休后的主要生活经济来源。这也就意味着我国的企业年金需求不足,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平均替代率过高,我国企业职工没有认识到企业年金的重要性,广大职工要求改进现实经济状况的愿望高于未来预期,再加上我国各地区和行业的经济发展不均衡,导致企业年金计划在全国范围内无法得到均衡发展。

(2)缺乏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在投资、监管上有不少漏洞。虽然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治理模式是信托型,信托法也成为规范我国企业年金管理,明晰企业年金管理中相关角色定位及职权范围的基本法律之一。但是我国现行《信托法》在有关企业年金信托方面存在许多缺陷,如,没有对托管合同作出具体规定,托管分类和在委托的权利义务不够清晰。《信托法》第46条规定“: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而企业年金信托不允许受益人放弃受益权。

发布者:cai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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